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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業金融法條文
公布日期:95年05月30日
號次:第669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881號
茲修正農業金融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農業金融法修正第四十一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公布
第四十一條 犯第三十九條或前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三十九條或前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六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