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公報查詢

公報內容

點閱數:961
修正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5年05月30日 號次:第669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741號

茲修正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法務部部長 施茂林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修正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公布

第 三 條  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期間,自前項強制工作執行完畢之日起算。但強制工作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自該三年之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第 八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返回頁面頂端
網站設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