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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條文

公布日期:95年05月30日 號次:第669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641號

茲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內政部部長 李逸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第十四條及第一百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公布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一百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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