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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九十五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公布日期:95年05月24日
號次:第669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4971號
茲依「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九十五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案審查報告,公布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九十五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九十五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案審查報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公布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九十五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案
一、業務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一)業務總收入:原列21億4,660萬元,配合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配合減列2,000萬元,改列為21億2,660萬元。
(二)業務總支出:原列23億8,700萬6,000元,配合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配合減列2,000萬元,改列為23億6,700萬6,000元。
(三)短絀:2億4,040萬6,000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5億0,712萬2,000元,配合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配合減列3,000萬元,改列為4億7,712萬2,000元。
四、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五、本案另作決議三項:
(一)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在與外國藥廠(如目前得標廠商GSK等廠商)就流感疫苗BOO案議約過程,應將技術轉移納入合約內容。
(二)徵求民間自行規劃疾病管制局流感疫苗自製計畫BOO案,若最優申請人廠商未能將相關技術轉移本土相關疫苗產業,則對本土疫苗技術水準未能有積極正面之影響,過去政府投入的疫苗資源付之一炬。故主管機關應要求最優申請人廠商應移轉技術,提昇我國疫苗產業水準,否則不應予以簽約。
(三)國家衛生研究院應增加或加強下列領域之研究,以維護國民健康:
1.環境污染與職業暴露的本土性流行病學資料的調查與研究。
2.建立環境污染風險評估之評估模式。
3.對當前重要精神疾病之研究。
4.我國衛生政策與國民健康之相關性。
5.建置國內特定疾病資訊整合資料庫,尤其應將「臺灣特定環境污染或職業暴露導致之疾病」及「致病細菌菌種」兩項列入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