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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5年05月24日
號次:第669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4941號
茲修正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修正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公布
第 十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止。
適用本條例之事件,於前項施行期間屆滿後尚未終結前,本條例之規定繼續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