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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糧食管理法條文

公布日期:95年05月24日 號次:第669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4931號

茲增訂糧食管理法第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糧食管理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公布

第五條之一  主管機關為糧食供應之安全穩定,應儲備稻米前一年國內糧食平均消費量不得低於一定期間內之安全存量。稻米一定期間安全存量標準,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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