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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庫券發行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76年11月25日 號次:第4852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茲修正國庫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俞國華
財政部部長 錢 純因公出國
政務次長 何顯重代行

修正國庫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 二 條  國庫券償還期限,每期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四天。其未償還之總餘額,不得超過當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五十。但其中用於調節國庫收支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