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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商港法條文
公布日期:76年08月07日
號次:第480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七日
茲修正商港法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俞國華
交通部部長 郭南宏
修正商港法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七日公布
第 七 條 為促進商港及相關商港建設,得於各國際商港就國際進口、出口貨物收取商港建設費;其費率不得超過進口、出口貨物價格百分之一。但經行政院基於政策減收或免收者,從其規定。
商港建設費,應全部用於商港及相關商港建設。但國際商港建設費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其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經濟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