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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並刪除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76年07月29日
號次:第480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茲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並刪除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俞國華
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並刪除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公布
第 一 條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全國衛生行政事務。
第 二 條 本署對於省(市)衛生機關執行本署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 五 條 (刪除)
第十一條 企劃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年度施政計畫之研訂事項。
二、關於醫學及公共衛生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各項衛生技術之研究及改進事項。
四、關於綜合性醫療保健計畫之研究、策劃事項。
五、關於醫藥保健之科技發展及研究事項。
六、關於國民健康保險之配合、策劃事項。
七、關於醫藥衛生資料之蒐集、建檔及評估事項。
八、關於國際間衛生技術之協助與交流事項。
九、關於衛生業務研究、發展與管制、考核事項。
十、其他有關衛生企劃事項。
第十六條 本署得設中央衛生實驗院、藥物食品檢驗局、預防醫學研究所、檢疫總所、麻醉藥品經理處及其他醫藥衛生機關;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七條 本署設中醫藥委員會,掌理中醫中藥各項行政事務及研究發展工作;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