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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5年05月17日 號次:第668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801號

茲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內政部部長 李逸洋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公布

第 六 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二人。
前項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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