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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銀行法條文

公布日期:95年05月17日 號次:第668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771號

茲增訂銀行法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銀行法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公布

第六十四條之一  銀行或金融機構經營不善,需進行停業清理清償債務時,存款債務應優先於非存款債務。
前項所稱存款債務係指存款保險條例第四條所稱存款;非存款債務則指該要保機構存款債務以外之負債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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