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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5年05月17日
號次:第668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751號
茲修正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公布
第 二 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有給之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人員,其退職、撫卹事項仍依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