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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管理外匯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76年06月26日
號次:第478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茲增訂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俞國華
財政部部長 錢 純
增訂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公布
第二十六條之一 本條例於國際貿易發生長期順差、外匯存底鉅額累積或國際經濟發生重大變化時,行政院得決定停止第六條之一、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
行政院恢復前項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時,應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