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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76年05月29日
號次:第477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茲修正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俞國華
財政部部長 錢 純
修正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公布
第 一 條 中央政府為籌集建設資金,支應重大建設,依本條例之規定,發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以下簡稱本公債)。
第 二 條 本公債之發行總餘額,不得超過當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四十。
本公債年度發行數額,由行政院依當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法定預算所列發行數額,核定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