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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條文

公布日期:95年05月10日 號次:第6688號

中央研究院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05月10日
發文字號:人事字第09501317001號

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
附「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

院 長 李遠哲

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

第 七 條  研究中心置主任一人,其人選由院長委請各研究中心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推薦二至四位候選人中聘任之。若有實際需要時,再由院長徵詢中心內助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及特聘研究員之意見後聘任之。
研究中心主任由本院特聘研究員或專任研究員兼任,並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本院特聘研究員或專任研究員至少三年。
二、曾任卓有成績之同科目或關係密切科目之研究機關專任研究員至少三年。
三、曾任同科目或關係密切科目之大學教授至少三年。
研究中心設立後,其主任之聘任,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研究中心置副主任一至二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自本院專任研究員或副研究員中推薦,報請院長聘任之。
研究中心下轄之專題中心各置執行長一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自各專題領域之本院研究員中推薦,報請院長聘任之。
研究中心主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以連任一次為原則。但因業務發展需要,經院長委請該研究中心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建議,由院長認可者,得再連任一次。副主任任期不得跨越主任之任期。專題中心執行長之任期二年,得連任。
研究中心下轄之研究計畫各置召集人一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自各研究計畫之本院研究人員中推薦,報請院長聘任之,任期二年,得連任,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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