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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條文
公布日期:95年05月10日
號次:第6688號
中央研究院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05月10日
發文字號:人事字第09501316901號
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
附「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
院 長 李遠哲
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
第 三 條 研究所置所長一人,其人選由院長委請各該研究所學術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推薦二至四位候選人,再由院長徵詢所中助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及特聘研究員之意見後聘任之。所長綜理所內行政及學術事宜。
研究所所長除須為該所特聘研究員或專任研究員外,並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該所特聘研究員,或任專任研究員至少三年。
二、曾任卓有成績之同科目或關係密切科目之研究機關專任研究員至少三年。
三、曾任與該所同科目或關係密切科目之大學教授至少三年。
所長之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以連任一次為原則。但因業務發展需要,經院長委請該所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建議,由院長認可者,得再連任一次。
研究所得因需要,置副所長一至二人,由所長就該所專任研究員或副研究員中推薦,報請院長聘任之,其任期不得跨越所長之任期。
研究所籌備處置處主任一人,其資格準用第二項之規定;其任期準用第三項之規定。
研究所籌備處得因需要,置副主任一至二人,其資格及任期準用第四項之規定。
第十三條 研究人員之聘期規定如下:
一、助理及研究助理之聘期,每次各為二年,於聘期屆滿前六個月,由所(處)務會議決議報請院長核定之。必要時,得由所(處)務會議評審通過,方得續聘。
二、助研究員之第一次聘期為五年。在第一次聘期屆滿前,經依聘審要點評審通過續聘者,聘期為三年;在聘期屆滿前未能升等者,不再續聘。升等為副研究員時評審成績特優者,得由所長(處主任)推薦,呈請院長核定其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
三、副研究員之第一次及第二次聘期各為五年,第三次以後各為三年;在每次聘期屆滿前,應依聘審要點辦理續聘。但於續聘或新聘時評審成績特優者,或已獲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永久聘書者,得由所長(處主任)推薦,呈請院長核定其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
四、研究員之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
五、特聘研究員之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
六、年滿六十五歲之本院院士,得依聘審要點之規定,新聘為特聘研究員至年滿七十歲為止。
七、獲得諾貝爾獎或相當之全球性殊榮者,得依聘審要點之規定,新聘為特聘研究員,不受年齡之限制,其聘期由院長提請本院院務會議決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研究人員如未獲續聘或主動放棄續聘或升等,或第一項第二款助研究員聘期屆滿前經評審未獲通過升等,得報請延長聘期一年或辦理資遣。資遣比照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延聘期間不得辦理升等或續聘,延聘期滿後,不得辦理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