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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新聞稿
公布日期:95年05月01日
號次:第6686號
總統批示立法院咨請公布「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有關立法院為修正「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部分條文咨請總統公布乙案,總統今天批示,內容如下:
本條例部分條文容有違憲之重大爭議,宜尋求釋憲或修法解決,俾符憲政法理。
總統令-增訂、刪除並修正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總統令:
茲增訂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八條之一至第八條之三條文;刪除第十六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也以箋函致立法院王金平院長,箋函內容為:
貴院本(95)年4月21日台立院議字第0950050370號咨請公布修正「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部分條文乙案,本人業已依法明令公布,惟以本條例部分條文容有違憲之重大爭議,宜尋求釋憲或修法解決,俾符憲政法理。
總統也同時以箋函致行政、司法、考試三院院長,內容為:
立法院咨請公布修正「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部分條文乙案,本人業已依法明令公布,惟以本條例部分條文容有違憲之重大爭議,宜尋求釋憲或修法解決,俾符憲政法理。
監察院部份則以總統府陳秘書長唐山箋函致監察院杜秘書長善良,內容如下:
立法院咨請 總統公布修正「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部分條文案,經呈奉 總統批示:「本條例部分條文容有違憲之重大爭議,宜尋求釋憲或修法解決,俾符憲政法理。」該修正案並已於本(95)年5月1日依法明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