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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公布日期:95年02月22日 號次:第6676號

國家安全局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094)陽勵字第0010395號

訂定「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附「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局    長 薛石民
陸軍二級上將 

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國家安全局(094)陽勵字第0010395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密碼:指通信或資訊系統內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它方法對訊息加以保護之技術或作法。
二、保密裝備:指可達成密碼功能之軟、硬、軔體裝置、設備或系統,且經主管機關認證核可者。
三、密碼模組:指經用來實作密碼邏輯或程序(含密碼演算法)之軟、硬、軔體或其組合。
四、保密媒體(以下簡稱密體):能儲存密碼或其參數,且能與保密裝備分離之媒介物。
五、密碼作業:辦理密碼及保密裝備之運用、管制、訓練與補保等諸般業務。
六、密碼保密:辦理密碼作業相關機密資訊維護或保防等業務。
七、保密網路:運用保密裝備所建立之資通訊通聯網路。
八、鑑測作業:驗證與評估密碼或保密裝備安全效度及其可靠程度。
九、政府機關:指政府各機關、機構或單位。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統合政府機關密碼暨其裝備之研發、鑑測、密碼作業與密碼保密等有關業務之施行。
第 四 條  為推動政府機關密碼管制業務,應依各機關特性與業務分層負責處理,區分密碼作業及密碼保密之督導機關。
第 五 條  密碼作業督導機關分工如下:
一、行政院秘書處:督導行政院所屬機關之密碼作業。但屬國防部及外交部者,不在此限。
二、外交部電務處:督導外交部暨駐外館處之密碼作業。
三、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督導國防部所屬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之密碼作業。但屬情報機關者,不在此限。
四、主管機關密碼業務單位:
(一)辦理行政院以外政府機關之密碼作業。
(二)督導情報機關之密碼作業。
前項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辦理密碼作業人員管制與教育訓練。
二、辦理密碼作業督考及獎懲。
三、辦理保密裝備申製、配發、補保與管制等事項。
四、輔導建立密碼作業安全防護。
五、其他密碼作業有關業務。
第 六 條  密碼保密督導機關分工如下:
一、法務部政風司:督導中央與地方之政風機關,推動密碼保密業務。
二、外交部政風處:督導外交部暨駐外館處之密碼保密業務。
三、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督導國防部所屬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之密碼保密業務。
四、主管機關政風處:辦理主管機關之密碼保密業務。
前項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配合辦理密碼保密督考、獎懲及教育訓練。
二、配合宣導密碼保密法令及做法。
三、處理密碼作業有關機密資訊之洩密、違規案件。
四、有關密碼保密其他事項。
第 七 條  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國家機密,以電子通信工具傳遞或直接儲存資訊系統者,應加裝主管機關核發或認可之通信、資訊保密裝備或加密技術。
前項裝備或技術應通過主管機關鑑測作業。
主管機關得視政府機關密碼作業能量,經中央密碼管制協調會報會議審議通過後,授權建立其保密裝備籌獲、維蛂B鑑測之能量。
第 八 條  督導機關應定期檢討所屬保密裝備超、缺情況,主動分配、調整與輔導申製,並建立其配置基準量。
第 九 條  為審核政府機關保密裝備年度需求,得由主管機關召開保密裝備需求審核會議訂定次年保密裝備製供順序、數量及總額預算編列需求。
前項會議由主管機關密碼業務單位主管擔任主席,主管機關會計單位及督導機關主管出席,並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第 十 條  政府機關對保密裝備有急迫需求,且未納入年度製供範圍時,可專款委請主管機關代辦保密裝備製作事宜。
第十一條  政府機關赴海外辦理專案任務,須使用保密裝備者,得循密碼作業督導機關向主管機關提出保密作業申請。
第十二條  政府機關應嚴密管制保密裝備之帳籍管理、使用、運送、保管、交接及繳銷等事項。
與前項相關之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微縮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訊息均應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  保密裝備故障時,應循維修機制送修,嚴禁私自拆解檢修。
前項故障裝備屬不堪修復時,由主管機關辦理報廢作業。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依保密裝備運用現況,鑑測其安全效度,並檢討調整使用年限。
前項保密裝備於屆限前由主管機關辦理汰換作業。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會同有關機關編成聯合作業小組,辦理政府機關派駐海外單位有關密碼業務督考、密體配賦、裝備架裝與維修等工作。
第十六條  密碼作業人員應為中華民國國籍之公務員,並需經所屬機關查核通過。
前項人員隸屬單位應確實查察其任職期間之言行動態,如有影響安全之異常情事,應主動檢討處置,並調整職務。
第十七條  密碼作業場非經核准,不得展示或將其移出作業場所。
前項作業場所須設置消防設備,並應妥置下列三項以上安全防護措施:
一、防盜功能門窗。
二、電子門禁管制系統。
三、電子警報設備。
四、監控、錄系統。
五、安全警衛。
六、獨立隔離作業場所。
七、設置安全保險櫃。
第十八條  政府機關遭遇重大突發狀況,致無法保障保密裝備或相關密件安全時,應迅速採取撤離、銷毀等適切有效之緊急應變措施。
第十九條  政府機關查覺保密裝備有異狀或遺失時,應即通報其督導機關與主管機關,並由督導機關採取緊急處置。
前項危安影響,督導機關應組成專案小組予以調查,最終報告應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條  督導機關每年應對所屬機關辦理業務督考,並得協請主管機關支援辦理。
前項督考成效,應於年度中央密碼管制協調會報會議中提報。
第二十一條  為瞭解督導機關密碼業務現況及保密裝備運用、管制情形,由主管機關每年辦理密碼管制業務訪問。
第二十二條  從事密碼作業人員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由督導機關視其績效辦理獎勵,或向主管機關申請獎金核發。
前項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二十三條  為整合政府機關密碼科技研發資源,主管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建立研發分工、技術交流與資源共享機制。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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