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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公布日期:95年02月22日
號次:第6676號
國家安全局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094)陽勵字第0010210號
訂定「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附「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局 長 薛石民
陸軍二級上將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國家安全局(094)陽勵字第0010210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反制間諜工作:指情報機關對所屬違常人員,所採取之監督、檢查、調查及反爭取運用等作為。
二、違常人員:指情報機關所屬情報人員暨情報協助人員,涉嫌被外國或敵對勢力接觸、吸收、利用者。
第 三 條 情報機關對違常人員採取之反制間諜工作,應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以秘密方式為之。
前項工作取得之資訊,非經各該情報機關以書面同意,不得公開之。
第 四 條 情報機關得以儀器檢測方式,對違常人員進行監督與調查。
前項儀器檢測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有無受外國或敵對勢力接觸、吸收、利用情事。
二、有無涉及違反情報工作紀律或相關法令情事。
三、有無財務收支異常或收受不正當利益情事。
四、其他與情報工作有關事項。
第 五 條 情報機關對違常人員有監察其通訊之必要時,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實施通訊監察。
第 六 條 情報機關對違常人員實施反制間諜工作,發覺涉及非本機關人員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協調處理。
前項涉及人員屬其他情報機關者,得交由其隸屬之機關實施反制間諜工作;非屬其他情報機關者,應函請司(軍)法機關偵辦。
第 七 條 情報機關對違常人員實施反爭取運用,應擬具反爭取運用計畫書,記載下列事項:
前項反爭取運用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專案名稱。
二、案情。
三、有關人員之基本背景資料。
四、反爭取運用方式、途徑、期間。
前項專案名稱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八 條 違常人員經情報機關反爭取運用,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且有具體績效者,得請由主管機關函請司(軍)法機關,建議不起訴、緩起訴、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請由主管機關函請司(軍)法機關建議之案件,應檢附該專案之反爭取運用計畫書。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