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閱數:872
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5年02月03日
號次:第667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4931號
茲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教育部部長 杜正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第四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公布
第四十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