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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5年02月03日 號次:第667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4941號

茲增訂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公布

第二十條之一  本局為執行受委任辦理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設勞工退休金業務處。
勞工退休金業務處置處經理一人、副經理二人、一等專員三人、科長七人、二等專員六人、三等專員十五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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