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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級中學法條文

公布日期:95年02月03日 號次:第667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4921號

茲修正高級中學法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教育部部長 杜正勝

高級中學法修正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公布

第 六 條  高級中學分為下列類型:
一、普通高級中學:指研習基本學科為主之普通課程組織,以強化學生通識能力之學校。
二、綜合高級中學:指融合普通科目與職業科目為一體之課程組織,輔導學生根據能力、性向、興趣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
三、單類科高級中學:指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之課程組織,提供學習成就特別優異及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四、實驗高級中學:指為從事教育實驗設立之學校。
普通高級中學為適應特殊地區之需要,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學部。
設有國民中學部之普通高級中學,基於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附設國民小學部。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之條件、程序、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等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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