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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民教育法條文
公布日期:95年02月03日
號次:第667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4901號
茲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教育部部長 杜正勝
國民教育法修正第八條之三條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公布
第八條之三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選用之教科圖書,得由教育部或教育部指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採購;其相關採購方式,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科目之教科圖書,應免費借用予需要之學生;其相關借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