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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5年02月03日
號次:第667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4881號
茲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公布
第 十 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餘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人數,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本會委員之遴聘,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