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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菸酒稅法條文
公布日期:95年01月18日
號次:第666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05901號
茲修正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謝長廷
財政部部長 林 全
菸酒稅法修正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公布
第二十二條 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其應徵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所徵健康福利捐金額,應於本法公布實施二年後,重新檢討。
依本法稽徵之健康福利捐應百分之九十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百分之十用於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私劣菸品查緝、防治菸品稅捐逃漏及社會福利。
前項健康福利捐之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第二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