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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性騷擾防治法條文

公布日期:95年01月18日 號次:第666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05861號

茲修正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謝長廷
內政部部長 蘇嘉全

性騷擾防治法修正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公布

第十八條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
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
前項行政罰鍰之科處,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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