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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私立學校法條文
公布日期:95年01月18日
號次:第666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05851號
茲修正私立學校法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謝長廷
教育部部長 杜正勝
私立學校法修正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公布
第 十 條 私立學校之籌設,應由創辦人按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標準,提出籌設學校計畫,連同捐助章程,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許可。
為鼓勵私人捐資興學,同一財團法人得兼辦各級、各類私立學校,其籌設計畫,應符合各級、各類學校之設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