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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刪除並修正志願士兵服役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4年12月14日
號次:第666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9371號
茲增訂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三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謝長廷
國防部部長 李 傑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公布
第 三 條 因國防軍事需要,下列人員得依其志願參加甄選,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一、適齡之男子或女子。
二、常備兵後備役。
三、在營常備兵。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應設籍滿二十年,始得參加志願士兵之甄選。
志願士兵之甄選,應考量軍事所需專長;其甄選條件、程序及入營程序,訓練、考核及退訓,繼續留營服役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三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各款人員服志願士兵,自國防部核定服志願士兵之日起役。
第 四 條 志願士兵等級及任本級最少時間如下:
一、二等兵:六個月。
二、一等兵:一年。
三、上等兵。
上等兵服現役最大年限十年,自晉級之日起算。
志願士兵俸表如附表一;晉任士官換敘俸級對照表如附表二。
第五條之一 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考核不適服志願士兵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由國防部廢止其服志願士兵之核定。男子並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服常備兵現役。
二、屬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由國防部辦理解除召集。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服常備兵現役者,其曾受之志願士兵基礎訓練期間,得折算常備兵現役應服役期。
第 六 條 志願士兵服現役不得少於四年,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於甄選時明定之。但依規定考選入軍事校院,接受軍官、士官基礎教育畢業,轉服軍官役或士官役者,不在此限。
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申請繼續留營服役者,國防部得因國防軍事需要,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核定繼續留營服役。
第 八 條 志願士兵退除給與及撫卹金,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負責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共同撥繳費用之標準,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軍人撫卹條例之規定辦理。
不合發給退除給與之志願士兵,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已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後,一次發還。
志願士兵接受基礎訓練期間,得合併計算退伍除役年資,自志願士兵服現役之日起三個月內,由服務機關與現役人員依第二項標準補繳基金費用本息。
第十三條 (刪除)
附表一 志願士兵俸表
俸級俸點階級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上等兵 150 160 170 180 190 200
一等兵 140
二等兵 130
附註:
一、上等兵分六級,各級差十個俸點,年資每滿一年,晉支一級,晉任士官時,換敘上階高於其原支俸點之俸級(附表二)。
二、一等兵、二等兵不分級。
三、本表各等級俸點折算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
四、現行志願士兵實際俸額,低於表列俸點折算後之應得俸額者,自本條例第四條修正條文生效之日起調整增給之。
附表二 志願士兵晉任士官換敘俸級對照表
俸級俸點階級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原任 上等兵 150 160 170 180 190 200
晉任換敘 下士 160 170 180 190 200 210
附註:晉任上階換敘如與定期晉支同時辦理時,一律按原階先辦晉支後之俸級再對照本表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