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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4年12月14日 號次:第666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9321號

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謝長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六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公布

第六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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