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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並修正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4年11月30日 號次:第666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2941號

茲刪除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謝長廷
內政部部長 蘇嘉全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刪除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公布

第 二 條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用航空事業設施之防護事項。
二、機場民用航空器之安全防護事項。
三、機場區域之犯罪偵防、安全秩序維護及管制事項。
四、機場涉外治安案件及其他外事處理事項。
五、搭乘國內外民用航空器旅客、機員及其攜帶物件之安全檢查事項。
六、國內外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貨物之安全檢查事項。
七、機場區域緊急事故或災害防救之協助事項。
八、民用航空法令之其他協助執行事項。
九、其他依有關法令應執行事項。
本局執行民用航空業務時,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指揮、監督。
第十一條  (刪除)
第十四條  (刪除)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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