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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內政部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94年11月30日
號次:第666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2901號
茲增訂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謝長廷
內政部部長 蘇嘉全
內政部組織法增訂第八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公布
第八條之四 內政部設入出國及移民署,掌理有關入出國及移民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條 戶政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人口查記計畫及章則擬訂事項。
二、關於人口查記機構設置及人口查記人員訓練事項。
三、關於戶口普查之規劃事項。
四、關於戶口調查及僑民調查事項。
五、關於人口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事項。
六、關於戶籍登記事項。
七、關於國籍行政事項。
八、關於國民身分證及姓名使用事項。
九、關於人口政策事項。
十、關於其他戶政事項。
第十九條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八人至十四人,技正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四人,技正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四人至五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十二人,專員二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八人,科員四十八人至六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