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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78年10月30日 號次:第5161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月三十日

茲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李 煥
內政部部長 許水德
財政部部長 郭婉容

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公布

第二十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三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第一項之稅率按千分之二計徵。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