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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立法院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78年07月28日 號次:第5120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茲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李 煥

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公布

第 五 條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