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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辦法

公布日期:78年02月24日 號次:第505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茲依照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六項之規定,修正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辦法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六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動員戡亂時期在自由地區增加左列中央民意代表名額,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國民大會代表。
二、立法院立法委員。
三、監察院監察委員。
前項增額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罷免,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 三 條  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除須由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外,由左列自由地區選出之:
一、臺灣省。
二、臺北市。
三、高雄市。
四、福建省之金門縣及連江縣。
第 四 條  增額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須由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事實上不能辦理選舉時,得由總統遴選之。
前項遴選辦法另定之。
第 五 條  增額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立法委員每三年改選,監察委員每六年改選。
前項期間,均自其開始行使職權之日起,計至屆滿之日止,其改選應於期間屆滿前完成之。
第 六 條  國民大會代表之增加名額定為三百七十五人。
前項增加名額應於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前,依左列規定,選出二百三十人:
一、自由地區各直轄市及縣市選出代表一百九十三人,其名額之分配如附表一。
二、自由地區山胞選出代表四人,內平地山胞及山地山胞各二人。
三、自由地區職業團體選出代表二十五人,其名額之分配如附表二。
四、自由地區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八人,其名額之分配如附表三。
前項增額國民大會代表改選時,應選足三百七十五人,其名額之分配另定之。
第 七 條  立法委員之增加名額定為一百五十人。
前項增加名額應於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一日前依左列規定,選出一百三十人:
一、自由地區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七十九人,其名額之分配如附表四。
二、自由地區山胞選出者,四人,內平地山胞及山地山胞各二人。
三、自由地區職業團體選出者,一十八人,其名額之分配如附表五。
四、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二十九人。
前項增額立法委員改選時,應選足一百五十人,其名額之分配另定之。
第 八 條  監察委員之增加名額定為五十四人。
前項增加名額應於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前,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臺灣省選出者,二十四人。
二、臺北市及高雄市選出者,各十人。
三、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十人。
第 九 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及附表規定名額之分配,依本辦法第五條辦理改選時,總統得視事實需要調整之。
第 十 條  省市選出之增額立法委員,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第十一條  省市選出之監察委員,省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二人,市應各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省市選出之增額監察委員,省議員當選為監察委員者,以二人為限。市議員當選為監察委員者,各以一人為限。
省市婦女議員競選增額監察委員時,應並受前兩項規定之保障與限制,但婦女候選人不超過當選名額而為婦女議員時,其所得票數應單獨計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增額選出之中央民意代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辭職:
一、國民大會代表於依法召開會議時,無故不出席者。
二、立法委員於一會期內無故不出席者。
三、監察委員非因公居留國外逾一年者。
第十三條  增額選出之中央民意代表因辭職、罷免或其他事故出缺,致同一選舉區或省市議會選出者,其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期補選,但其所遺行使職權期間不足三分之一時,任其缺額,不予補選。
前項補選選出之增額中央民意代表,應於其所遞補之缺額改選期間屆滿時改選。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一 增額國民大會代表各直轄市及縣市選出名額分配表
直轄市及縣市別 選出名額 附註
台北市 二○
高雄市 一三
省灣台 台北縣 二一
宜蘭縣 五
基隆市 四
桃園縣 一二
新竹縣 四
新竹市 四
苗栗縣 六
省灣台 台中縣 一二
台中市 九
彰化縣 一二
南投縣 六
雲林縣 八
嘉義縣 六
嘉義市 三
台南縣 一一
台南市 七
高雄縣 一一
屏東縣 九
澎湖縣 一
花蓮縣 四
台東縣 三
省建福 金門縣 一
連江縣 一
合計 一九三
附表二 增額國民大會代表職業團體名額分配表
團體別 選出名額 附註
農民團體 五
漁民團體 三
勞工團體 六
工業團體 四
商業團體 四
教育團體 三
合計 二五
附表三 增額國民大會代表婦女團體名額分配表
團體別 選出名額 附註
台灣省婦女會 六
台北市婦女會 一
高雄市婦女會 一
合計 八
附表四 增額立法委員省及直轄市名額分配表
省及直轄市別 選出名額 附註
台灣省 五八
福建省 一
台北市 一二
高雄市 八
合計 七九
附表五 增額立法委員職業團體選出名額分配表
團體別 選出名額 附註
農民團體 五
漁民團體 二
勞工團體 五
工業團體 二
商業團體 二
教育團體 二
合計 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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