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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務人員俸給法條文

公布日期:79年12月28日 號次:第5347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茲修正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修正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公布

第 四 條  公務人員俸級區分如左:
一、委任分五個職等,第一職等本俸分七級,年功俸分六級,第二至第五職等本俸各分五級,第二職等年功俸分六級,第三職等、第四職等年功俸各分八級,第五職等年功俸分十級。
二、薦任分四個職等,第六至第八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六級,第九職等本俸分五級,年功俸分七級。
三、簡任分五個職等,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本俸各分五級,第十職等、第十一職等年功俸各分五級,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分四級,第十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均分三級,第十四職等本俸為一級。
前項本俸、年功俸俸點,依所附俸給表之規定。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