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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79年12月19日 號次:第5343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茲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教育部部長 毛高文

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公布

第二十一條  學校職員之任用資格,除技術人員、主計人員、人事人員及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各類學校現任職員,分別適用各該原有關法令之規定外,應經學校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或經高普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