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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條文
公布日期:79年08月20日 號次:第529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二十日
茲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二十日公布
第四條之一 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修正施行後,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依左列之規定:
一、地方法院未為終局裁判者,依新法。
二、地方法院已為終局裁判者,依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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