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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條文

公布日期:79年08月20日 號次:第5290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二十日

茲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二十日公布

第四條之一  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修正施行後,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依左列之規定:
一、地方法院未為終局裁判者,依新法。
二、地方法院已為終局裁判者,依舊法。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