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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79年01月24日 號次:第5199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茲修正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李 煥
內政部部長 許水德

修正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公布

第 三 條  本署掌理警察法第五條所列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警察制度之釐訂、職權調整、機關設立、裁併及警力調配事項。
二、關於警察業務之正俗、市容整理、特定營業管理及協助推行一般行政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三、關於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考察之規劃、督導及警察學術倡導事項。
四、關於平時警衛、戰時戒備及義勇警察、義勇消防警察、民防團隊等編組、訓練、運用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關於違警處理、預防犯罪、協助偵查犯罪及維護社會秩序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人民集會、遊行許可及其秩序維持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關於人民入、出境許可、入、出境及航行境內人員、物品、運輸工具安全檢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關於協助查緝走私漏稅、社會經濟調查及監管市場物價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關於槍、砲、彈藥、刀械之管制、自衛槍枝、公共危險物品之管理及消防、救災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關於交通安全之維護、交通秩序之整理、交通事故之處理等規劃、督導及交通統計、紀錄、通報事項。
十一、關於戶籍業務及戶口查察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關於空襲防護、船舶編管及防空情報設施等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三、關於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釐訂、裝備之規劃、統籌、調配及本署財產、庶務、出納、檔案事項。
十四、關於警察業務、警察勤務之督導、管制及警察風紀之督察、考核事項。
十五、關於外僑居留管理、出入國境證照查驗、登記及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六、關於保密防諜、安全措施之社會保防協調、規劃、督導及情報蒐集處理、安全資料紀錄事項。
十七、關於警政法規之整理、審查、協調、編纂及宣導事項。
十八、關於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輔導事項。
十九、關於重大、突發、緊急案件之處理、指揮、管制、督導、支援及與有關單位聯繫事項。
二十、關於警政資訊電子處理、警察通訊之規劃、發展及督導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警政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第 四 條  本署設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後勤組、戶口組、安檢組、民防組、外事組、交通組、消防組、經濟組、秘書室、督察室、保防室、法規室、公共關係室、勤務指揮中心、資訊室等分掌前條所列事項。
第 七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督察室主任一人,均警監;專門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警監,其中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十一人,警監或警正;主任五人,警監或警正,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秘書一人或二人,警正;督察六人至十四人,警正,其中五人得列警監;技正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四十二人至五十六人,警正,其中三十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組員一百十五人至一百三十九人,警佐,其中二十八人得列警正,二十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得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雇員十四人至二十人。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