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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並增訂赦免法條文
公布日期:80年09月24日
號次:第546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茲修正赦免法第六條;並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修正赦免法第六條;並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布
第五條之一 因有罪判決確定所生之既成效果,不因大赦、特赦、減刑或復權而受影響。但因罪刑之宣告而喪失之公職,經大赦或依第三條後段特赦後,有向將來回復之可能者,得由當事人申請該管主管機關回復。其經准許者,溯自申請之日起生效。
第 六 條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