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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條文

公布日期:80年08月02日 號次:第544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二日

茲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二日公布

第二十三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但國民大會代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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