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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漁會法條文

公布日期:80年08月02日 號次:第544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二日

茲修正漁會法第二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內政部部長 吳伯雄

修正漁會法第二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二日公布

第二十九條  漁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以解任。但國民大會代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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