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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條例

公布日期:80年01月30日 號次:第5362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三十日

茲修正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條例,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交通部部長 張建邦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三十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運輸政策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二、運輸系統規劃配合及運輸計畫之研擬、評估事項。
三、運輸發展與政治、經濟、國防及社會關係之研究與配合事項。
四、運輸工程之設計、研究及發展事項。
五、運輸經營及管理效率之研究發展事項。
六、運輸安全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七、運輸研究成果之應用及指導事項。
八、國內外運輸研究之聯繫及合作事項。
九、運輸資料之蒐集、整理、編譯及提供事項。
十、其他運輸研究事項。
第 三 條  本所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運輸計畫組。
二、運輸工程組。
三、運輸經營管理組。
四、運輸安全組。
五、運輸資訊組。
六、綜合技術組。
第 四 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議事、印信典守、事務、出納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 五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所務。
第 六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由研究員或工程司兼任;研究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工程司十八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副研究員五人至九人,副工程司五人至九人,專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九人至十三人,助理工程司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研究員四人、助理工程司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七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九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十 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