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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銀行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0年01月28日
號次:第536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二十八日
茲修正交通銀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財政部部長 王建煊
修正交通銀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二十八日公布
第 二 條 本行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二百億元。
前項資本總額如有增減必要時,由董事會議決,報經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准之。
第 五 條 本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辦理中、長期開發性放款、保證等授信業務。
二、主動參加創導性之投資。
三、輔導、協助授信與投資事業,改進生產技術與經營管理。
四、辦理證券之認購、承銷及保證。
五、辦理中、短期放款、保證等授信業務,以及收受存款、代人保管證券、票據與其他貴重物品。
六、辦理國內外匯兌及貨物押匯。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或中央銀行特許辦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