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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令褒揚
公布日期:94年07月06日
號次:第664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華總二榮字第09410033821號
資深舞蹈家蔡瑞月,資賦穎秀,性行堅毅。早歲負笈東瀛,潛心舞蹈藝術,含英咀華,風格獨具,為臺灣現代舞先驅。返國後,創辦蔡瑞月舞蹈藝術研究社,肆力創作,燦然有成;薪火賡傳,陶鑄多士。復引用傳統舞蹈素材,推陳出新,蜚聲蓬島;多次率團海外公演,佳評如潮,名揚遐邇,享「臺灣舞蹈的月娘」美譽。雖迭遭橫逆挫折,益勵堅定志趣,傳道傳經,典範長存。榮獲教育部民族藝術薪傳獎、臺美基金會人文科學人才成就獎等殊榮,實至名歸,群倫共仰。綜其生平,舞動生命光輝,煥發人世熱情,藝苑流徽,清芬永挹。茲聞溘逝,軫悼良殷,應予明令褒揚,以示政府篤念馨賢之至意。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謝長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