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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1年06月10日 號次:第557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

茲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內政部部長 吳伯雄

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公布

第 四 條  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臺灣省政府由其所設之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組織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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