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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公布日期:81年05月16日 號次:第556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茲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法務部部長 呂有文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公布
第一百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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