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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

公布日期:94年06月29日 號次:第663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4271號

茲依「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公布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謝長廷

「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公布

一、行政院為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效益,依據93年6月23日公布施行之「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5條「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千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並依總預算籌編及審議方式分年辦理」之規定,於93年10月21日以院授主忠三字第0930006631號函送「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案」,請本院審議。經本院第5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93、12、14)邀請行政院院長游錫、主計長許璋瑤及財政部部長林全列席報告該預算案編製經過,並答復委員質詢後決定:「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本院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於93年12月23日會同內政及民族、經濟及能源、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等6個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進行審查,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林召集委員國華擔任主席,並邀請行政院主計處許主計長璋瑤及財政部林部長全(李次長瑞倉代理)偕同相關機關首長列席報告並答復委員質詢。
二、各機關首長說明:
(一)行政院主計處許主計長璋瑤說明
94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及內容概要,本處已於本(93)年12月14日向 大院提出詳細報告,謹再就本特別預算案編製主要內容說明如次:
1.依照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5條規定,中央政府支應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5,00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並依總預算籌編及審議方式分年辦理。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4條第5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行政院於今年8月間依據上述條例相關規定,編具93年度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案,送請 大院審議通過,茲為賡續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效益,經審慎評估計畫之執行力及施政優先性,爰編列94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案,其主要內容如下:
(1)歲出編列930億9,100萬元,包括:
○1辦理「頂尖大學及研究中心」有關輔導發展國際一流大學、頂尖系所及設置跨校研究中心、延攬教學研究優異人才等計畫,共編列100億元。
○2辦理「國際藝術及流行音樂中心」6項子計畫:大臺北新劇院、古根漢美術館、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及南島文化園區等興建計畫,以及流行音樂中心籌建與產業推動計畫,共編列14億4,580萬元。
○3辦理「M臺灣計畫」2項子計畫:行動臺灣應用推動及寬頻管道建置等計畫,共編列28億2,000萬元。
○4辦理「臺灣博覽會」5項子計畫:2008臺灣博覽會、臺灣歷史文化風貌保存、苗栗與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及馬祖地區閩東傳統建築聚落保存等計畫,共編列22億2,300萬元。
○5辦理「臺鐵捷運化」3項子計畫:臺鐵捷運化(含都會區捷運化暨區域鐵路後續建設、桃園段高架化、高雄至屏東潮州捷運化及東部鐵路快捷化),臺鐵立體化(含高雄、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臺中、員林、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及臺鐵支線功能化(含新竹內灣、臺南沙崙),共編列19億3,400萬元。
○6辦理「第三波高速路」6項子計畫:東西向快速公路八里新店線八里五股段、臺北縣特二號道路、國道四號豐原大坑段及臺中生活圈四號道路,與國道八號銜接西濱公路等建設計畫,以及國道東部公路蘇澳花蓮段、國道六號南投段建設計畫國庫負擔非自償經費,共編列90億2,470萬元。
○7辦理「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之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一期工程,共編列137億2,600萬元。
○8辦理「北中南捷運」9項子計畫:補助臺北市政府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初期路網內湖線、後續路網新莊蘆洲線、信義線及松山線,補助高雄市政府辦理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紅橘線路網及臨港輕軌計畫,補助臺北縣政府辦理民間參與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建設計畫(第一階段),及辦理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等建設計畫,共編列480億4,660萬元。
○9「污水下水道」項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工程,共編列34億3,390萬元。
○10辦理「平地水庫海淡廠」6項子計畫:高屏大湖、桃園大湖、雲林大湖及臺南大湖等計畫,以及桃竹地區新興水源開發與離島地區供水改善等計畫,共編列4億3,700萬元。
2.財源籌措部分,規劃以出售政府持有事業股份及舉借債務支應,包括:
(1)歲入編列150億元,係釋出臺電公司政府持股之收入。依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規定,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收入為經費來源者,得於出售前,由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舉借自償性公共債務支應。
(2)舉借債務編列780億9,100萬元,依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規定,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4條第5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二)財政部林部長全(由李次長瑞倉代理)說明
今天有機會向各位委員報告有關「94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案」財源籌措情形,深感榮幸,並藉此機會懇請各位委員對本特別預算案之審議,惠予鼎力支持。
依大院於本(93)年6月11日審議通過,並奉 總統於6月23日令公布施行之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5條規定,中央政府支應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千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並依總預算籌編及審議方式分年辦理;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4條第5項有關每年舉債額度之限制。94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案,歲出編列930億9,100萬元,係為賡續推動辦理新十大建設各項計畫之第2年建設計畫,其相關財源之籌措,爰依上開條例第5條規定,編列釋出臺電公司政府持股收入150億元及舉借債務780億9,100萬元支應,以持續推動國內重大公共建設,使投資效益發揮延續擴散功能,進而帶動經濟發展,並增裕國庫收入。
三、與會委員於聽取相關機關首長說明並進行詢答後,咸以行政院為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效益,使相關投資發揮延續、擴散功能,續保臺灣競爭優勢及加速推動國家的轉型與升級,針對「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挑選涵蓋人力、環境、社會及生活環境4個層面加速投資執行,依「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相關規定編具本特別預算案,應予支持,旋即就特別預算案詳加討論,歲入按來源別,歲出按機關別審查完竣並檢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茲將審查結果說明如下:
本特別預算案歲入編列150億元,係釋出臺電公司政府持股之收入,依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規定,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收入為經費來源者,得於出售前,由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舉借自償性公共債務支應;歲出共編列930億9,100萬元,主要係「頂尖大學及研究中心」編列100億元、「第三波高速路」6項子計畫編列90億2,470萬元、「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編列137億2,600萬元、「北中南捷運」9項子計畫編列480億4,660萬元、「污水下水道」經費34億3,390萬元等。歲入歲出差短原列780億9,100萬元,依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規定,全部以舉借債務予以彌平,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4條第5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四、審查報告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決議: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案修正通過。茲將審議結果核列於后:
(一)歲入部分
第1款 財產收入
第1項 經濟部特別預算數100億元,照列。
第2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項 經濟部特別預算數50億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原列特別預算數930億9,100萬元,減列25億9,300萬元,改列為904億9,800萬元。
第1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特別預算數3億3,080萬元,照列。
第2項 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特別預算數11億0,800萬元,照列。
第3項 客家委員會原列特別預算數6億1,000萬元,係「臺灣博覽會—臺灣歷史文化風貌保存」相關經費,悉數減列。
第2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營建署及所屬原列特別預算數45億8,390萬元,減列「臺灣博覽會—臺灣歷史文化風貌保存」1億元,改列為44億8,390萬元。
第3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特別預算數100億元,照列。
通過決議1項:
1.有關「頂尖大學及研究中心」之計畫,須由教育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2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特別預算數700萬元,照列。
第4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原列特別預算數14億9,800萬元,係辦理臺灣博覽會相關經費,悉數減列。
第2項 工業局特別預算數17億7,000萬元,照列。
第3項 水利署及所屬原列特別預算數4億3,700萬元,減列臺南大湖計畫經費1,000萬元及高屏大湖計畫經費3億6,000萬元,共計減列3億7,000萬元,改列為6,700萬元。
第5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特別預算數711億0,650萬元,照列。
通過決議1項:
1.有關「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機電系統工程乙案,預算審查,機電標主系統部分,為了節省公帑杜絕綁標,必須遵照下列事項辦理,否則預算不得動支。
(1)依採購法採公開招標辦理。
(2)主系統必須3家以上符合規範。
(3)決標方式採用最低價格標方式辦理。
(4)完成發包前,應將其副本送交調查局。
第2項 觀光局及所屬原列特別預算數1,500萬元,係「臺灣博覽會—臺灣歷史文化風貌保存」相關經費,悉數減列。
第3項 公路總局特別預算數16億2,480萬元,照列。
歲出政事別依歲出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入、歲出差短原列特別預算數780億9,100萬元,減列25億9,300萬元,改列為754億9,800萬元,依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規定,全數以舉借債務予以彌平。
(四)通過決議9項:
1.請經濟部將自來水公司管線換新,以減少自來水流失。
2.請交通部規劃高速鐵路南投支線,以利南投交通之便利。
3.鑑於彰化市區因鐵路貫穿,將市區分為東、西兩大區塊,致使彰化市之都市發展嚴重受限,請交通部應於1年內完成臺鐵彰化站高架化之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並於5年內編列預算,完成實質建設。
4.為加速彰化縣區域發展,請交通部應加速東西向快速道路之建設,應編入95年度特別預算,並於3年內完成建設。
5.為加速區域發展,西濱快速道路彰化段(鹿港至大城段)請交通部於95年度編入5年5,000億元特別預算中,並於3年內完成建設。
6.為加速地方發展,請交通部加速建設彰化市東外環道路銜接員林生活圈系統道路,並於95年度編入特別預算,於3年內完成建設。
7.有關93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未能兼顧南部,尤其高雄縣發展觀光事業交通建設至為重要,請交通部應於1年內完成十號國道向美濃六龜延續的可行性評估,通過於5年內編列預算,完成實質建設。
8.有關臺灣歷史文化風貌保存計畫及馬祖地區閩東傳統建築聚落保存計畫,建請以追加預算方式編製送立法院審查。
9.94年度「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案中,有關「客家委員會」、「營建署及所屬」及「觀光局及所屬」項下所編列之相關經費,並不屬於臺灣博覽會之預算,有違反「預算法」第97條規定之虞,主計處應率同相關人員至本院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上述相關預算編列過程,如有失職,應予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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