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閱數:893
修正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4年06月22日
號次:第663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1971號
茲修正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謝長廷
交通部部長 林陵三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修正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公布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係指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係指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之下列公、民營事業: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
三、鐵路運輸業。
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五、船舶運送業。
六、載客小船經營業。
七、民用航空運輸業。
計程車客運業得比照大眾運輸事業,由主管機關研擬相關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