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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光碟管理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4年06月15日
號次:第663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華總一義字第09400088861號
茲增訂光碟管理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謝長廷
經濟部部長 何美玥
光碟管理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公布
第九條之一 事業經國外合法授權製造專供輸出之預錄式光碟,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製造、持有或輸出,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定:
一、已取得外國權利人授權之證明文件者。
二、輸出人具結未違反輸入國法令之規定者。
前項專供輸出之預錄式光碟,不得在我國散布、播送或販賣。
事業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製造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