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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

公布日期:75年01月06日 號次:第4552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六日

茲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俞國華

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六日公布

第 二 條  農業主管機關: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